宋朝青苗法的内容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
宋朝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期,旨在帮助农民度过春季耕种时资金不足的难关。到了宋朝,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青苗法的实施,旨在通过金融支持,缓解农民的短期资金压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高额的利息也让一些农户负担加重,反映出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对贫困群体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调整。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
青苗法的具体内容 在青苗法出现之前,朝廷为了解决百姓负担,主要采取的是“常平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在丰年时,适当抬高粮食价格大量收购,防止粮食降价导致百姓受损;在荒年时则适量降低粮食价格大量抛售,平抑粮食价格,接济百姓。这便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了。
青苗法内容
主要内容解析 农田管理:青苗法强调对农田的保护和管理,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保护责任以及土地纠纷的处理方式。此法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 作物种植:此法详细规定了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方法、技术要求以及种植规范。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青苗法的内容 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青苗法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开始实行。这对调节粮价、救济饥民有一定作用。青苗法推行后,南方农民认为很是便利。一般农民也愿意到州县去借青苗钱。青苗法虽然收百分之十利息,二次借贷收百之四十利息,但还是比私人百分之百的高利低得多,因而对高利贷起了一定限制作用。
王安石变法,进来,很简单的问题~
青苗法:就是农民没钱,可以向官府借贷,然 后 秋后有了收成还给官府 这是解决农民经济问题。募役法:就是以前仿佛衙役的值班是要平民按户轮流,改为由民众按比例出资,来雇佣衙役 这是解决服役问题。方田均税法:方田就是丈量土地,就是把土地每年9月重新丈量,防止大户偷税漏税。
王安石触动的不仅仅是贵族利益,他也触动了很多普通民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他的很多措施是理想主义,根本就行不通的(比如,青苗法,妄想让政府行使银行的职能,根本就是不可能的);还有,王安石的用人也很成问题,过于急功近利,把政争逐渐引向党争,对国家破坏的作用更大。
(一) 变法事先缺乏宣传,导致在变法的过程中无法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在变法的反对阵营中,有一大批的知名人物,而其中的精英部分,在经过足够的宣传说服后应该是可以被吸收进变法阵营中的。(二) 政策执行不力。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
王安石变法的最大弱点就是过于激进,没有团结一些立场较中立的保守派,促成对抗力量的不断扩大,也因此而在变法实行后过于注重政治斗争,没对变法进行进一步的改良,比如苏轼对王安石变法的观点是既有肯定的地方,也有批评的地方,结果也被当成顽固派打击,这无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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